调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配置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审议 调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配置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京举行,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等三部法律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涉及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等六个方面,其中,为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调整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分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作出规定。草案对此分别作出修改,通过调整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
如,草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调整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还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明确列出了“瞒报、谎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等五方面情形。
此次修正案是1997年我国全面修订刑法以来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此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以刑法典为基础,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中国纪检监察报 记者 瞿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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