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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次数:5514次 【字体:

为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沟通联系、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推进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纪委委员在院党委和院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

第二条 全院现有基层党总支8个、直属党支部1个。(以下简称“联系单位”)。

第三条 纪委委员通过联系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时掌握和反馈“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其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决定、决议情况,协助院纪委巡查“联系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包括政治纪律规范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纠正“四风”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查纠违纪违规问题等情况。

(三)列席“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与“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活动,听取“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向纪委或“联系单位”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

(四)及时向院纪委报告“联系单位”党风廉政重要情况和问题,协助纪委办理“联系单位”的各类举报,参与组织廉洁提醒工作,开展有关纪律审查工作。

(五)完成院党委或院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系单位”要主动配合纪委委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与联系的院纪委委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六条 工作形式与要求

(一)听取汇报。纪委委员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联系单位”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联系单位”向联系的纪委委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

(二)参与会议活动。院纪委委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所“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或活动。“联系单位”邀请院纪委委员参加活动或会议,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三)参与纪律审查工作。协助院纪委对“联系单位”开展信访办理、案件查办、谈话提醒以及专项监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纪委委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培训,学习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等会议精神,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部署,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纪委委员在联系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联系单位”教职员工监督。

第九条 纪委委员在联系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纪委报告;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应经过院纪委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复后进行。

第十条 院纪委在对“联系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追责问责时,要充分听取“联系单位”纪委委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单位”的确定由院纪委研究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见附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

学院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一览表

序号姓 名职 务联系单位1刘建伟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机电工程系党总支

离退休党支部2曹 苏纪委副书记机关党总支3王劲锋纪委委员

教务处副处长现代制造系党总支

基础素养中心党总支4蒋华芳纪委委员

学生工作管理处副处长信息工程系党总支

管理工程系党总支5何剑波纪委委员

办公室副主任交通工程系党总支

汽车工程系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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