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教育画访谈 | 公物不能随便占

【纪法链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附件下载:暂无下载地址
相关文章
- 12-01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 11-26一定之规·基层减负丨确定基层信访工作职责有关规定
- 11-24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
- 11-21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公款旅游
- 11-18纪法百科·一图读懂应知应会党纪法规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 11-17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财物
- 11-13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
- 10-30纪法百科·一图读懂应知应会党纪法规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 10-27准确认定以顾问费为幌子的权钱交易
- 10-23三堂会审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受贿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