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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  打好防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5-05-26 浏览次数:15次 【字体: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出台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证据指引,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纪检监察机关系统梳理总结监督执纪执法实践经验,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统筹新技术和专业力量,精准识别、有力纠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记者了解到,借助数据穿透分析,从海量数据中捕捉异常,将各类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和交叉印证,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锁定重点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线索的重要手段。

  在查办原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况照笙以代持房产、虚构债务等隐蔽手段实施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时,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利用大数据监督手段,揭开了其“隐身衣”。

  经查,况照笙使用受贿资金购买某房产,为逃避监督,安排他人代持。“破题关键在于‘数据破壁’。”专案组负责同志介绍,传统“就账查账”模式难以应对多层嵌套的代持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产权交易数据分析模型,并与传统取证方式结合,及时发现一些逻辑矛盾,从而使碎片化线索在数据碰撞中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最终查处了“以他人名义代持房产”的隐蔽问题。

  与传统腐败行为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出更强的伪装性、隐蔽性。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不断丰富反腐败工具箱的同时,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入司法、审计等领域专业力量,精准适用纪法规定,破解认定、查处难题。

  “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花样翻新,有的甚至披着‘合法外衣’,通过投资、借贷等方式掩盖权钱交易本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此前查办的一起腐败案件中,期权式受贿、代持型受贿特点尤其明显。

  据介绍,案件中审查调查对象与行贿人约定分成或赠予股份,并由行贿人代持。“这种掩人耳目的‘事先约定’、‘借手控制’等行为为贪腐披上‘隐身衣’,打起‘时间差’。案件呈现时间跨度长、查处难度大等特点。”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对此,该纪检监察组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通过深入剖析犯罪构成、加强证据审核、司法提前介入等举措,确保案件查办质量。

  “我们认真分析研究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和各地判例,牢牢把握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本质,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和利益输送的具体形式等问题形成统一认识,从而明确标准并指导调查取证。”该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他们按照规定商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对于疑难问题,专案组与检察院、法院联合会商,确定性质和取证方向,为案件成功查办夯实证据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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