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公款旅游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分两款对公款旅游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用公款在国内旅游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表现形式
公款旅游问题损害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相关问题具有顽固性,还存在隐形变异的情况。
比如,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或者借培训、开会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有的以学习参观为由,舍近求远,变相公款旅游等。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比如,擅自改变公务行程游山玩水,并通过虚报支出方式报销旅游费用等。对于这些行为,都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案例警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和各地典型问题公开通报中,有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此类行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桂林市委原书记周家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吴少华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甘肃省甘南州碌曲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建明以培训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西桃园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林洁借党建名义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原副院长孙迎春赴成都参会期间,未参加会议,私自外出到景区游玩,相关费用在本单位报销;沈阳市浑南区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孙政接受下属工作人员安排,携家人到丹东旅游,相关费用由下属支付;等等,上述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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