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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新亮点

发布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3609次 【字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李云舒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图为9月19日,中南民族大学2020年级新生开始入学报到。从深山中走出的少数民族大一新生拉毛东智、群热吉和关却才让(从左至右)在校园内拍照留念。新华社记者 刘金海 摄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冒名顶替上大学、洗钱及跨境赌博违法犯罪等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公民权益,通过相应条款的修改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入二审体现严格程序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

其中,为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草案进一步调整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此外还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

7月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共有10件法律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其中就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

一部法律案,为何要经过多次审议?记者查阅有关法条发现,法律案的审议有着严格的程序。根据立法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强制性最为严厉,审议流程也颇为审慎。近年来历次刑法修正案,大多数都是经过了三次审议,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二审,亦属正常程序。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主要有以下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修改补充了冒名顶替、跨境赌博、有关兴奋剂违规等方面的犯罪规定等。

聚焦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草案关于下调最低刑责年龄的规定甫一披露,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社交媒体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源自现实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痛。如去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3年收容教养。今年8月,该案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蔡某某父母一直未履行。最新消息显示,蔡某某父母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名下一处房产被查封,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我国刑法长期将16周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特定罪行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则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来自多地司法机关的报告分析显示,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正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14周岁刑责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儿童生理和心理成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了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英辉说,当务之急应是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机制,用教育性的保护处分措施,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和面临的问题。

对“自洗钱”、冒名顶替上大学、出境赌博等突出问题作出修改完善

将“自洗钱”等明确为犯罪,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拟入刑……针对实践中的许多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均作出了修改完善。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实践中一般作为上游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由于‘自洗钱’行为被视为上游犯罪的附属行为,因而查处的重点是上游犯罪而非‘自洗钱’行为,以致大量赃款去向成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贾济东认为,“自洗钱”行为热衷于向境外非法转移违法所得且数额巨大,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查处困难。破解上述难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草案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谁上了我的大学?”从罗彩霞到陈春秀,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被舆论批评为最卑劣的高考作弊。

对此,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在境外赌场赌博……”今年1月,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熊学斌被通报开除党籍。时隔几天,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原总审计师刘富国被“双开”,通报指其“多次境外赌博”。随着近年来国家对赌博场所清理力度不断加大,境外赌博、网上赌博已成为一些人参与赌博的主要方式,其中不乏公职人员。

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对此,草案作出修改,拟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离实践导向的修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有效执行。

刑法修订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自身的需要

一件衣服,穿的时间长了,就会褪色磨损,需要经常缝补。刑法也是如此。刑法修正案就如同打在刑法这件衣服上的“补丁”,通过对刑法条文不断地修改,以保持刑法长久的生命力。

“我国刑法修订频繁主要是社会发展变化快、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快,刑法也应‘法与时转’。”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王文华教授说。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看来,从刑法修订原因看,尽管有个别地方是由于立法技术所致,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社会自身的需要。

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了刑法的修改、补充。“如1997年新刑法在增加惩治证券犯罪的同时,并没有将期货犯罪同时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期货交易市场还处在探索、初创阶段,对期货犯罪难以准确界定。”刘仁文表示,伴随期货市场发展,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期货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等。1999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一)在涉及证券犯罪的内幕交易等条款中增加了反映期货犯罪特点的内容。

又如,随着科技发展和网络普及,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出售或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严重威胁。“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刘仁文说。

国际形势变化也会导致国内刑法的修订。如“9·11”事件发生后,在整个国际社会加强反恐立法的背景下,我国决定对当时的刑法进行修正,于是有了2001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三)。该修正案围绕反恐这一主题,主旨即“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1997年至今,我国已颁布十个刑法修正案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现行刑法,自生效至今已过了23年。其间,应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形势变化需要,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进行完善补充。

比如,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商业贿赂、洗钱、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是1997年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状况,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条的修改成为这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增设“终身监禁”的规定,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并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切实提高了腐败的法律和经济成本,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全环节”惩治腐败的要求。

“‘终身监禁’的设置,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加大追逃力度。”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记者,这些修改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助于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

2017年11月,刑法修正案(十)正式施行。这次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行为被写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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