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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 离职不是贪腐免责牌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次数:3748次 【字体:

10年前被免去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9年前被停止公职,已当了6年个体户的李志强,最终还是没能“脱身”。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纪委监委发布信息称,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李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包头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公职人员离职后被查,表明党纪国法不会因职位变动而缺位,违纪违法问题不会因辞去公职而既往不咎。

近年来,公职人员离职后被查处的案例并不少见。记者梳理发现,有的任期内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妄图离职后“金蝉脱壳”,把旧账“一笔勾销”。

辞去公职11年后,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原处长何从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去年4月,浙江省监委在调查其他案件时,从相关房地产公司发现何从华在担任公职期间低价买房的线索。经查,2004年至2008年,何从华利用担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以“低价买房”“安家费”等形式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6万余元,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等方面谋取利益。

还有一些公职人员,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

离职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利用原来职位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来安县某企业免交违约金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00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辞去公职不到两年,刘荣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李仲民表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人”,都可能因利用影响力谋利而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公职人员离职后,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为了防止利益冲突,有必要对公职人员离职后从业行为作出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列明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等情形的处分规定。

近日,银保监会系统某退休多年的局级干部,经函询谈话,主动上交其离开监管岗位后违规在被监管机构兼职、任职获得的30余万元报酬。

去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对8名监管人员离职后违规任职问题作出处理,并推动银保监会出台制度,规范监管人员离职后任职审批,抓好任职回避制度落实。

以强监督压实严监管的效果正在显现。“一些在职监管干部,不再将职业规划建立在执纪‘宽松软’的预期之上,而是认真考虑不遵守任职回避制度的违纪后果;一些存在违规到机构任职情况的离职监管干部,不再递交高管资格申请材料,所在机构对其工作也进行了调整。”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柴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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