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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 | 他用"借"的方式变相敛财

发布时间:2019-07-26 浏览次数:3854次 【字体:

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19年5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厦门市原卫计委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光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经查,刘光忠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镇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叶某、沈某等十余人送予的贿赂达300余万元。同时,在职期间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他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屡屡将“黑手”伸向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群众关注度极高的领域,甚至在组织审查期间大肆串供、翻供,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从受组织信任到背弃组织成为罪人,刘光忠的堕落值得深思。

任性用权 在奉承声中忘记党纪国法

刘光忠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18岁入伍。由于表现突出,在部队服役期间成为一名中共党员,职务也从普通战士一步步升任为正团级军官。2003年,43岁的刘光忠转业到集美区侨英街道工作,三年后被组织安排到灌口镇任职,先后担任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主席、镇长、镇党委书记等。2016年8月,刘光忠被提拔为厦门市原卫计委党组成员。

转业到地方工作前期,刘光忠继续发扬在部队养成的优良作风,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也得到多方认可。但随着职务的提升,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他的理想信念慢慢发生着变化,特别是2009年之后,刘光忠上任灌口镇镇长,找他帮忙办事的人一下子多了起来。在一片奉承声中,党纪国法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2010年12月,集美区开展生猪退养污染整治工作。刘光忠作为镇长、集美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生猪退养补偿款需经其审批发放。

养殖户沈某的养殖场在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完成退养,沈某可领取数额不菲的补偿款。沈某说:“当时快年底了,我还有2000多万元贷款要还,为了早点拿到补偿款,我就想去找刘光忠帮忙,早点把款发下来。”后来,沈某找到熟识刘光忠的王某帮忙疏通关系。王某按照沈某嘱咐,用两个礼品袋分别装了烟酒和80万元现金,送到刘光忠家中,并请托刘光忠尽快发放补偿款。

经法院认定,刘光忠收受沈某80万元贿赂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财政专项资金未尽到审批职责,未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材料,便签批全额发放补偿款。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使沈某得以虚报冒领300余万元补偿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贪得无厌 收钱慢慢成了习惯

“小时候因为穷常被人冷嘲热讽,因此总想出人头地。看到别人住别墅、开好车,也想效仿,想让战友、同学觉得混出了个人样。”尝到甜头之后,刘光忠贪婪的欲望一发不可收拾,他开始耍小聪明,用“借”的方式变相敛财。

2012年5月,提任灌口镇党委书记的刘光忠称想买辆车,向刘某“借”10万元。而刘某因在参加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竞选时,得到了刘光忠的大力支持,当上了村支部书记,所以他也一直想找机会“感谢”刘光忠,便答应了借款。

2012年下半年,某建材公司股东叶某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违建别墅,城管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停止建设。为了能让别墅建起来,叶某找到刘光忠,希望刘光忠帮忙疏通。刘光忠便向城管部门打了招呼,帮助叶某将违建别墅建成。此外刘光忠还在混凝土工程承揽等多方面关照叶某。2013年3月,刘光忠以给家人买房但手头资金不足为由,向叶某“借”款100万元。刘光忠在收到叶某100万元后,虽然出具了借条,但二人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商议还款事宜。

经查,刘光忠的12笔受贿事实中,有7笔和村居换届选举或干部提拔任用有关。刘光忠不仅将黑手伸向违法建设、征地拆迁等敏感领域,甚至还在村居换届选举中带头拉票贿选,严重扭曲了基层选人用人导向,破坏了基层政治生态。

对抗审查 原形毕露后悔莫及

纸总有包不住火的一天。2016年底,行贿人沈某被立案调查。此时的刘光忠成了惊弓之鸟,他四处求神拜佛,祈求平安。但刘光忠一直都心存侥幸,寻求行贿人配合串供,来对抗组织审查。刘光忠向某工贸公司股东王某串供隐瞒收受其送予的60万元贿赂款,以及在征地拆迁补偿、被拆迁设施设备及配套工程补偿、某工贸公司场地平整费用支付等事项上为其谋利的事情,并交代王某:“如果有单位找你调查,你不能说你送钱给我的事情。”

除了串供,退款是刘光忠想到的另外一个逃避处罚的办法。2016年9月刘光忠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15万元受贿款退还给某烟火制造公司经理郑某。在交给郑某一盒月饼、一篮水果后对郑某说:“如果把送钱的事情说出去,我一家人都惨了,千万不要说出去。”郑某回到家之后发现,水果下面放着15万元现金。

然而刘光忠费尽心思终究是徒劳。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之下,行贿人均选择了配合组织调查。

从案前串供、退钱,到案后刘光忠开始自说自话,罔顾在案证据,对金额较大的违法事实不认账,对金额较小的违法事实则撇清责任。多位办案人员证实,刘光忠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时陆续认罪,到审查起诉初期翻供,审查起诉期间经教育后认罪,并亲自撰写了认罪材料,可到了庭审阶段又当庭翻供。只不过,他这种小算盘、小伎俩,结果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刘光忠费尽心思编织的各种翻供理由法院均未采信,明确认定采信他之前的有罪供述。

刘光忠信念沦丧、目无法纪、滥权谋私的教训警示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应时刻牢记: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紧密相连,用权必须对人民负责、对党纪国法负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方能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保持清醒,不至于让人生的航船颠覆。(厦门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代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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