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肇事,竟拿公款“埋单”
去年初,泗洪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收到一封反映该县汽车维修管理所人员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的举报信。随即,该县纪委监委要求第四纪检监察室成立核查组展开核查。
去核实,一切似乎“没问题”
“维管所有几辆公车?”核查人员直接找到汽车维修管理所所长许某某核实单位公车情况。
“2016年车改到现在我们单位就一辆公车,还是有交通标志的执法车。”许某某表示。
“2016年之前呢?”
许某某突然愣了一下,说:“之前还有一辆黑色桑塔纳,车牌为苏N03xxx。”
随后,核查人员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维管所车改之前的确是两辆公车,和许某某说的一致。同时,通过公车北斗电子监管系统对汽车维修管理所近年来的公车使用情况、GPS定位、运行轨迹进行核实,并未发现问题。
找线索,交通事故“露了馅”
“应该没这么简单。”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马英想起许某某那一闪而过的慌乱。“小王,我们再去调取这家单位公车的维修检测费用、交通事故记录等资料,重点查那辆黑色桑塔纳。”核查组决定转变核查方向。
在调取的几份公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其中一起交通事故责任人正是该所所长许某某。
“2011年3月26日,你使用过单位苏N03xxx公车吗?”马英开门见山。
“这都好几年了,我哪能记住啊。”许某某闪烁其词。
“那这辆公车之前有没有出过交通事故?”马英追问。
“这……这我也记不清了。”许某某不禁紧张起来。
这时,马英将调取的事故资料放到了许某某面前。
一看核查组是有备而来,许某某只得承认,2011年3月26日(周六)晚上,和同事聚餐后,他驾驶苏N03xxx公车回家途中和另一辆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上的一位老人受伤。由于当时车辆保险已过期,他个人赔偿了老人4.5万元。
再查证,竟是公款“买的单”
“肇事赔偿款真的是你自己垫付的吗?解释一下这个巧合。”马英厉声说道。
原来,核查组在对该所2011年3月前后有无不合理的大额支出进行核查时,一张标注“减1.5万”和另一张标注“减3万”的票据引起了核查人员的注意。
面对这两张票据,许某某不再狡辩,道出原委。原来,2011年六七月份,许某某以处理该起公车事故费为由,分别截留县综安检测中心缴纳给维管所的费用1.5万元、3万元用于填补他个人支付的赔偿款。
2019年3月,该县纪委监委给予许某某开除党籍及公职处分;许某某因贪污公款4.5万元、收受驾校贿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梅 金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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