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 |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兼职

基本释义
违规兼职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
违规兼职主要类型
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
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关于“额外利益”
包括《条例》规定列明的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有关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历年来印发的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案例警示
辽宁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孙东克,贵州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李光荣,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车德宇,原江西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汪德和……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信息,存在违规兼职取酬的不在少数。党员干部违规兼职,不利于秉公办事,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有些违规兼职取酬实质上还成为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梯墙”。同时,党员干部违规兼职,也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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