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及时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廉洁从政、履职尽责,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规定,参照《扬州市纪委关于对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第三条 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除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上)的谈话函询适用本办法。需要对其他人员实施谈话函询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应当分别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五条 纪检处对收到的反映学院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筛选,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附式1),连同谈话函询方案、有关反映问题清单(摘要)、举报控告材料等一并呈报学院纪委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谈话的,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电话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
第七条 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应当分级进行:
(一)学院主持工作的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由学院纪委实施谈话。
(二)学院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由各党总支书记实施谈话。
第八条 为了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反映学院主持工作的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以提请学院党委书记或其它党委成员实施谈话。
第九条 提请学院党委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实施谈话的,学院纪委呈报《提请谈话报告》(附式2),协助做好谈话准备工作,派员参加谈话,并做好谈话工作记录。谈话人将谈话情况书面函复院纪委。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实施谈话的,学院纪检处制发《委托谈话函》(附件3),党总支做好谈话准备工作,做好谈话工作记录,纪检处视情况派员参加谈话。党总支书记按要求将谈话情况书面函复纪检处。
第十一条 进行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将反映问题清单交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上交谈话人。
第十二条 谈话人收到书面说明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当要求被谈话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经批准函询的,纪检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院纪检处名义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附式4),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党总支书记。发函可以采取被函询人自取或者当面送达的方式。
第十四条 进行函询的,被函询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所在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回复纪检处,被函询人为党总支书记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总支书记的,被函询人可以直接回复。
第十五条 纪检处收到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函询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的,应当要求被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纪检处根据被谈话函询人的谈话函询情况及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拟了结或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按规定提交院纪委审核。
第十七条 谈话函询工作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纪检处将《谈话函询结果处置呈批表》(附式5)、谈话(函询)情况报告、举报控告材料、谈话工作记录、被谈话函询人书面说明材料等一并呈报院纪委审批。
第十八条 经学院纪委批准后,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违纪情节较重的,或者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提请初核。
(二)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谈话诫勉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不实,或者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且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予以了结澄清。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相关材料,一律存入相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留档被查。
第二十条 实施谈话函询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好安全预案和思想疏导等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2016年12月院纪委印发的《中共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扬技师纪[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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