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确保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学院及党员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学院年度工作重点和作风建设新形势,抓党风、促校风、带教风,注重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党员干部遵守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师生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纪检部门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在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执行工作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自查自纠、暗访巡查、专题督查、信访受理、集中检查。每次检查前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1)自查自纠。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必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日常管理监督。
(2)暗访巡查。纪检部门应抓住重要时间节点,组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暗访巡查组,针对作风建设的具体问题,随机选择检查对象,依法依纪开展暗访巡查。
(3)专题督查。纪检部门应针对与师生联系密切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部门开展专题督查。督查过程中可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目,可通过召开座谈会、随机走访等方式听取意见。
(4)信访受理。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及时受理、认真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及时做好舆情研判,对典型问题进行跟进和核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5)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隐形变异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年底与党建工作考核同步开展集中考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
(1)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责令重新整改。
(2)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情况通报。对管辖范围内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以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4)建章立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成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5)成果运用。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査情况和问题处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注重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作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形成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2)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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