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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次数:11432次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确保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学院及党员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学院年度工作重点和作风建设新形势,抓党风、促校风、带教风,注重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颁布和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要求,重点是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二十条实施意见、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各项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院各处室、系、中心以及党员干部,重点是领导干部。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处室、系、中心狠抓作风建设、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存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反弹复燃、隐身变异,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只作批示不抓落实等重痕迹、轻实效的形式主义问题,是否存在爱惜羽毛、回避问题、慵懒无为,不作为、不尽责、懒政怠政等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问题;

(二)党员干部遵守党的六项纪律、执行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和要求,是否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全体教职员工是否遵守学院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有无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三)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自查自纠。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必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日常管理监督。

(二)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隐身变异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三)明查暗访。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阶段,针对中央和省市纪委相关禁止性规定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明查暗访。

(四)专项治理。按照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确定相关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通过专项治理,集中纠正和解决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

(五)信访受理。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及时受理、认真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

(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责令重新整改。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干扰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情况通报。对管辖范围内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以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四)建章立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成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五)成果运用。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査情况和问题处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注重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作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形成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二)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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