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学院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以及党内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履行纪检职能。
第三条 院纪委与院内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依法依纪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依法依纪独立行使监督检查的原则;坚持党员在法律、纪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预防和教育为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
第六条 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主管学院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受理对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控告、党员和党员干部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九条 依照规定程序或协助上级纪委检查和处理学院管理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党员的处分。
第十条 对全院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基层党总支纪检委员的工作和业务培训;负责纪检工作理论及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院党代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上级纪委和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院纪委成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维护学院的集中统一。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纪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纪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学院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纪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决定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文件和议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准备,一般在会议前两天通知与会成员。
第十八条 纪委会必须有全体纪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会议讨论表决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逐项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纪委扩大会。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可以不定期召开纪委扩大会议,研究比较重大、涉及面比较广的问题。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为院纪委委员、党总支纪检委员等。
第二十条 纪委月度学习培训会。纪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纪委月度学习培训会,主要对党章党纪党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学习培训人员一般为院纪委委员、党总支纪检委员和支部纪检委员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对会议决定的问题,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纪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开的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章 工作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纪委各成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纪检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纪委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政治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敢于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做好纪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认真贯彻执行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泄露纪检工作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纪委委员如违反纪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或党的纪律,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应的党的纪检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8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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