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中共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从严从实加强学院纪委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第四条 学院纪委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2.坚持以师生为中心。
3.坚持民主集中制。
4.坚持严的主基调。
5.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6.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积极依靠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口联系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指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贯通的监督力量。
学院纪委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学院党委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及时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学院党委请示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六条 学院纪委加强对学院各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的领导,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学院各个角落,督促指导和支持其开展同级监督,当好“探头”和“哨兵”,促进监督更精准、更有效。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七条 学院纪委由学院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院党委任期相同。学院纪委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学院党委通过后,报上级纪委监委备案。
第八条 学院纪委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具备组织领导纪律检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
第九条 学院纪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交纪委书记审定。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具体议事范围见纪委议事办法)
纪委(扩大)会议,是指除了全体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还扩大到各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或根据需要扩大到相关部门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传达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文件、上级纪委监委工作要求;分析研判廉洁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领域等风险隐患,采取的可行性措施等;布置纪检监督相关工作,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等。
纪委办公会议,是指由纪委书记牵头,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商讨研究纪检监督近期工作的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条 因调离本部门、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备案。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坚定维护党章,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坚决维护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主责主业,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指导和督促学院各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应当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家训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根据形势需要,着眼保障党的中心工作,作出维护党纪的决
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严明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和规范学院
各党总支(党支部)决策和党员干部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应当强化政治监督,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学院各部门、各党总支(党支部)“一把手”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师生群众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职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坚持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巡视巡察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融合,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党员干部、师生群众的信访举报,健全分办、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或者专题分析材料,向学院党委、上级纪委监委报告或者向学院有关党总支(党支部)通报。
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监督执纪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实行集中管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十六条 学院纪委对反映学院党总支(党支部)或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监委一并报告。
纪律审查工作应当依规依纪采取谈话、查询、调取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处置违纪所得。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根据纪律审查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后,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相关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对于党员干部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及时恰当进行处理。通过办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党员干部因不服党总支(党支部)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而提出的申诉,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复议复查。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加强对各党总支(党支部)和领导干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党员干部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党总支(党支部)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第五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二十二条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纪检干部准入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三条 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委必须接受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纪检工作保密规定》,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防范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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