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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次数:5775次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入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廉政风险排查防范机制,拓宽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渠道,增强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是指根据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查找出部门和个人工作生活中的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廉政风险的管理工作并及时修正廉政风险点。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廉政风险实施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廉政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道德风险, 是指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以及外部环境对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等,可能诱发工作人员行为失范的风险。

(2)制度机制风险。是指未及时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造成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贯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制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不强等,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风险;

(3)岗位职责风险。是指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有效组织党内监督、独断专行或软弱放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失职渎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等造成的风险。

(4)业务流程风险。是指因工作流程设计不完善、缺乏相互制约或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可能导致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风险。

(5)外部环境风险。是指因行政管理对象在业务往来中对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可能造成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可能导致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的风险。

第三章 廉政风险的排查及防控

第五条 排查廉政风险

(一)个人廉政风险排查。各部门结合学院三定方案中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本部门人员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找出廉政风险点。重点查找有管理人、财、物等业务处置权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社会交往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重点查找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以及外部环境对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可能诱发行为失范的廉政风险。

(二)部门廉政风险排查。查找掌控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事物管理权等过程中,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造成权力滥用、权力失控的风险。

第六条 制定控制流程。各部门对每个岗位和每一项职权,优化运行流程,对部门内部的人、财、物管理等职权进行清理规范。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列出权力清单,对照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形成廉政风险控制流程。

第七条 流程备案手续。各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廉政风险控制流程通过本部门人员民主评议,经部门领导班子研究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核后,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含电子版)。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管理和修正

第八条 各部门在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加强思想教育,加强管理和监控,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化解廉政风险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每年对廉政风险点的防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一次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本部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的排查和防控措施制定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本部门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五是本部门其他教职员工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工作。全院教职员工按照三定方案中的岗位职责,抓好自身和责任区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廉政风险转化为严重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要根据政策法规的调整、职责权限的变更、防控措施的效果以及廉政建设的需要,以年度为周期,不断修正廉政风险点,对已界定的廉政风险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出现的新的风险点,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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